保险公司没有告知被保险人续保交强险的义务

广州保险理赔律师 2014年9月28日评论字数 336阅读1分7秒阅读模式

保险公司没有告知被保险人续保交强险的义务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十九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第三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规定,投保交强险和续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义务,而非保险公司的明确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没有告知被保险人续保交强险的义务。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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