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驾驶证被记满12分保险公司不能免赔
裁判要旨
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因交通违法行为被记分达12分,但并非未取得驾驶资格,其驾驶证也未被交巡警部门扣留,不属于无证驾驶的情形。保险公司不能据此拒绝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
基本案情
许某与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车合同》一份,汽车租赁公司将登记车主为夏某所有的小轿车租给许某使用,许某觉得车辆性能不错,就一直租用。一天晚上八点多,许某驾驶轿车从外面回来,行驶到一个交叉路口时,刮撞到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造成张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该事故经泗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许某承担该起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该起事故次要责任。张某家属遂诉至泗阳法院。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被告许某的驾驶证被扣除12分,属于无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形,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完毕,在商业险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许某辩称,对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的时间、地点、责任认定和张某的死亡无异议,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太高,无力赔偿。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应该从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予以赔偿,对于被告保险公司认为驾驶证扣除12分属于无效驾驶不认可,保险公司没有就该事由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判决被告许某赔偿原告因其亲属张某交通事故死亡而造成的各项损失为403583元;车主夏某、汽车租赁公司赔偿原告因其亲属张某交通事故死亡而造成的各项损失为100895元。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无证驾驶是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者与所持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被暂扣、被扣留、扣押期间驾驶机动车。本案中,虽然事故发生时被告许某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因交通违法行为被记分达12分,但并非未取得驾驶资格,其驾驶证也未被交巡警部门扣留,不属于无证驾驶的情形。保险公司不能据此拒绝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
律师分析
广州保险理赔律师认为,该类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差异,不同地区不同法官会有不同的观点。部分法院认为,机动车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因交通违法行为被记分达12分,但并非未取得驾驶资格,其驾驶证也未被交巡警部门扣留,不属于无证驾驶的情形。部分法院认为,驾驶证扣满12分,属于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因此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另外,该情形还涉及的兜底条款是否生效的问题,条款是否属于禁止性条款,若属于禁止性条款,则保险公司不需履行特别说明义务条款也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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