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肇事逃逸商业第三者险保险公司免赔(二)
裁判要旨: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约定“逃逸免赔条款”,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祁和平诉童文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2年1月3日2时40分,被告童文强驾驶粤S9189B号车辆,行驶至东莞市东城区下桥水果市场老陈胶筐纸箱店对出路段,车头与原告祁和平驾驶的无号牌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童文强驾车逃逸。此事故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大队处理,认定被告童文强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S9189B号车辆的登记车主是被告童文强,该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其中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10000元、死亡伤残责任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为300000元。
被告童文强辩称:被告童文强为原告垫付费用103014.2元,应抵扣原告的损失。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费用过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辩称:1、我司支付了10000元医疗费。2、被告童文强肇事逃逸,根据商业险条款,肇事逃逸在商业险内免赔,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3、其他意见与被告童文强的答辩意见一致。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110000元范围内向原告赔偿人民币110000元。被告童文强赔偿84803.3元给原告。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定责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祁和平对于S9189B号车辆而言,属于该车投保的交强险中的“第三者”。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偿。但本案中被告童文强驾车逃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无需承担保险责任。被告童文强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原告超出交强险的损失,应由被告童文强全部予以赔偿。
确认数额略。
相关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做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进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备注:本案系广州保险理赔律师根据东莞第一法院判决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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