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叶健明
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3、305号首层西面、2、6、7、8、14、22层
申请事项:
对贵院受理的案号为(2012)穗萝法民三初字第263号案件中原告马锐丰所受伤害而造成的伤残情况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原告马锐丰诉被告吴为鉴及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2)穗萝法民三初字第263号一案,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原告构成九级伤残。申请人认为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依据不足以及鉴定方法不科学,特此申请重新鉴定。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伤者出院诊断为:右侧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右侧颞骨及颅底骨折;右股骨近端骨折;左拇指未节骨折。并予行硬膜外血肿清除术。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根据伤者右侧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右侧颞骨及颅底骨折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4.9.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评定为九级伤残。该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中无精神病专科医院对伤者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的相关诊断及检测数据,仅靠鉴定人的主观判断作出九级伤残的结论不符合鉴定程序。伤者自诉症状只是伤者自身的一种感觉,无客观的依据,不能作为伤残鉴定的重要依据,鉴定报告中并无伤者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的客观指示。因此,评定九级伤残不合理。
其次,根据粤鉴协指[2012]2号《关于印发法医临床、法医精神病、文书鉴定等6项行业指引的通知》4.3 涉及精神损伤(伤残)的鉴定 4.3.1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与职业病、其他人身损害所致的伤残评定,如涉及精神损伤(伤残),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只对躯体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机构不能就精神损伤(伤残)进行鉴定,也不能依据精神病医院出具的精神检查结果、心理检测报告进行精神损伤(伤残)鉴定。 4.3.2 凡涉及智能缺损或精神障碍的精神损伤(伤残)评定,委托方应委托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需要,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可引用法医精神病鉴定机构出具的精神损伤(伤残)鉴定意见,对被鉴定人的伤残程度进行综合评定。因此,该案伤者需到法医精神病鉴定机构出具的精神损伤(伤残)鉴定意见后方能进一步到临床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
最后,参照粤鉴协指[2012]2号《关于印发法医临床、法医精神病、文书鉴定等6项行业指引的通知》3.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躯体或精神功能障碍残情无其它对应条款适用时,可比照适用以下标准: 3.1.1 适用于标准4.9.1.a: 1)严重脑挫裂伤(较大面积或多处); 2)脑内血肿开颅血肿清除或同时去骨瓣减压术后; 3)弥漫性轴索损伤,出现神经功能障碍或肢体功能障碍。 可见,本案原告的损伤并不符合上述情形,只能依据该行业指引3.1.2条:适用于标准4.10.1.a: 1)硬膜下、硬膜外血肿需开颅血肿清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2)有下列损伤之中三项以上者:①脑挫裂伤(小面积或单灶);②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③颅骨骨折;④外伤性硬膜下积液;⑤外伤性颅内小血肿或少量出血,保守治疗出血吸收。因此,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直接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4.9.1a条评定原告余光强颅脑损伤的伤残程度为九级,属于适用条款错误,致使评定结果不合理,根据伤者的诊断及治疗,该伤者没有严重脑挫裂伤;没有弥漫性轴索损伤,出现神经功能障碍或肢体功能障碍;没有行脑内血肿开颅血肿清除或同时去骨瓣减压术。伤者行的是硬膜外血肿清除术,故伤者符合4.10.1.a,可评定为十级伤残,原告只可适用于标准4.10.1.a评定为十级伤残。
综上,若原告坚持要求适用4.9.1a,则申请待原告进行精神损伤(伤残)鉴定后再委托临床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或者重新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直接依据4.10.1.a进行伤残鉴定。请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准许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
此致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广州市分公司
2012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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