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近日,广州保险理赔律师收到法律咨询,肇事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者当场死亡,保险公司没有垫付医疗费,在后续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以肇事司机醉酒驾驶为由拒绝赔偿,那肇事司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能否拒赔?本文针对交强险保险公司不能拒赔的问题,本站律师对此问题解答如下:
众所周知,血液酒精浓度达到80毫克/百毫升,为醉酒驾驶,具体醉酒驾驶和喝酒驾驶的区分可见点击浏览。第三者险分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第三者险拒赔是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但交强险第三者险拒赔在法院审判实践中是不支持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共是12.2万,其中1万是医疗费赔偿限额,11万是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在醉酒驾驶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直接理赔,保险公司一般作出拒赔处理,若伤者通过法院途径起诉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不能拒赔的,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的理由一般如下:
一、下位法不能对抗上位法,应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赔偿依据
在伤者起诉肇事方和保险公司的侵权纠纷中,保险公司一般抗辩要求按照保险单附带的交强险条款的约定拒绝赔偿。但法院判决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也就是说,只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不论机动车方无过错,保险公司也应当予以理赔,道交法并没有规定,醉酒驾驶,保险公司可以免赔,唯有唯一一种情况,即受害人故意行为,保险才可以免赔,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应当适用上位法即道交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二、交强险条例并未规定醉酒驾驶可免除保险公司对人身损失的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该条对四种情形作出的特别规定,免除了保险公司在四种情况下对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未免除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人身损失的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因此,醉酒驾驶,保险仍应赔偿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等人身损失有关费用。
三、交通事故司法解释规定保险公司应先赔偿后追偿
根据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可见,保险公司必须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然后再向肇事方追偿。
虽然醉酒驾驶,保险公司不能拒赔,但这仅是针对受害人的诉请而言的,最终的赔偿责任承担还是肇事方,因为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享有追偿权。
备注:相关情形,如肇事逃逸保险赔偿问题,请参见《肇事逃逸保险能否拒赔?》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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