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车车上人员或驾驶人不能转化为第三者的意见
一、车上人员与第三者不能转化
最高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不能视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不应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
观点来源: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2月第一版(总第43集)指导性案例:《被保险车辆中的“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二、车上人员与第三者不能转化,驾驶人是被保险人,不属于第三者
最高院民一庭意见:根据侵权法原理,任何危险作用的直接操作者不能构成此类侵权案件的受害人。当他们因此而受到损害时,应基于其他理由(如劳动安全)请求赔偿。机动车驾驶人因其本人的行为,造成自己损害,他不可能成为其本人利益的侵权人,并对其自己的损害要求自己保险的赔偿。因此,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时,不能纳入第三人的范围,驾驶人可以通过购买意外伤害险来承保自己遭受的损害。
再比如,车上的司乘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时先摔出车外,后被车辗压致死的情况,……我们认为,“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的区别是比较固定的,因交通事故的撞击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不存在“转化”为第三人的问题,上述人员仍属于“车上人员”,不应由交强险予以赔偿。
至于驾驶人下车查看车辆状况时,被未熄灭的车辆辗压致死的情形,争议更大,这种情况,驾驶人本人就是被保险人,且对机动车有实际的控制能力,同时,因行为人自己行为造成自身受损害,对其赔偿不符合我国交强险的规定,故我们倾向认为,在现有法律规定下,这种情况下的驾驶人不属于“第三者。
观点来源: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2012年12月第1版
三、驾驶人为被保险人时,均不属于第三者
被保险人能否成为第三者,本书认为,因为被保险人不能成为自己的侵权人,也就是构成责任保险事故基础的侵权法律关系并不存在,所以,因被保险的机动车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不能作为本车的机动车责任保险受害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否则就违反了责任保险的最基本原则。在同一个责任保险事故中,被保险人不能成为第三者。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或者财物损失风险可以通过人身意外险或者是其他的非责任保险予以化解。
车辆驾驶人是否可以作为商业三者险的第三者。本书认为,首先要明确,如果驾驶人同时又是被保险人,那么根据前面的分析,就不能成为本车的第三者。
观点来源: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合同章条文理解与适用》2010年8月第1版
拓展文章:请查看专题:第三者与本车人员
备注:广州保险理赔律师本文由机动车网络空间CIIS余香成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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