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交警扣车多久才会放车?
一、扣留车辆法律依据和情形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46号令)第三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之规定,公安机关可以扣留事故车辆进行勘验、检查和相关检验鉴定等收集证据工作。
二、扣留车辆时限规定
很多肇事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存在人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情况下,被交警扣车了,比较担心交警扣车多久才能领回自己的爱车,车祸索赔律师答复以下: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综合以上三条可知,交警部门扣车的法定的期限一般为“自现场调查起,三天内委托,二十天出检验、鉴定结论,再加上五天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即3+20+5=28天”;如果遇到特殊情况的,报经上一级交警部门批准的,扣车期限可以延长至60天,即扣车期限为3+60+5=68日。
另外,若当事人对于检验、鉴定的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检验,因此导致延长检验期的,也会相应延长扣车期限。具体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可见,如果当事人对于检验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可以重新检验鉴定一次,期限意味着延长20天,即68+20+3+2=93天,严格来说,重新鉴定时也可以延迟至60天,即68+60+3+2=133天。
小结
1、正常情况下,自现场调查起,三天内委托,二十天出检验、鉴定结论,再加上五天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即3+20+5=28天;
2、如果遇到特殊情况的,报经上一级交警部门批准的,鉴定期限可以延长至60天,即的扣车期限为3+60+5=68日;
3、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重新检验鉴定一次,意味着鉴定期限又延长20天,即68+20+3+2=93日;
4、最后,重新鉴定时也可以延迟至60天,即68+60+3+2=133天。
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检验鉴定加上通知送达的时间等,交警暂扣车辆的期限最长可以扣押93(133)天。
那交警扣车怎样才会放车?
在比较严重的事故中,比如损失严重,人员伤亡等情况,原则上都会扣车,特别是在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时,可以尽量满足当事车主意见的,一般都会扣车处理先,所以在法律程序下,建议提供担保金要求放车,具体的什么情况下可以放车:
1、对方签字同意放车;
2、患者脱离生命危险,肇事方交付一定的押金后放车;
3、一般程序,验车后放车,扣车时间同上述;
4、特殊关系放车,至于其他手段的本文不讨论。
备注:欢迎交通事故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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