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确定保险车辆损失?
车辆损失险属于不定值保险,根据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不定值保险并未载明保险价值,所以发生损失之时,必须按照保险事故发生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那么在车辆发生损失时,保险怎么赔偿车辆损失,需要先确定保险车辆的损失,一般来说,车主投保时保险金额不会低于当时的实际价值,因此,发生事故造成损失时,车辆全损或分损时保额不低于车辆实际价值或新车购置价,保险单通常约定有计算方式,具体如下。
一、保险单约定
如全损保额不低于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对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核定赔偿:核定车辆损失=(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交强险赔付-残值)×(1-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
如分损保额不低于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对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核定赔偿:核定车辆损失=(实际修复费用-交强险赔付-残值)×(1-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
二、损失计算方式
广州保险理赔律师假设一被保险车辆于2011年11月5日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车辆碰撞导致车辆完全报废,且没有任何残值,该车的新车购置日是2010年2月15日,新车购置价是217120.0元,车辆损失综合险的保险单约定全损的保额是217120.0元,保险条款约定该类型车辆的折旧率是0.6%,无绝对免赔率。根据上述第一点,车辆全损,对保险车辆损失,
核定车辆损失=(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交强险赔付-残值)×(1-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
1、先确定车辆实际价值=新购购置价-折旧金额(根据上述可算出折旧期限是2010-02-15-2011-11-05,共21个月)
即:(217120.0-(217120*21*0.6%)=189762.88;
2、再用车辆实际价值-交强险赔付-残值,乘于责任比例70%
即:(189762.88-2000-0)*70%=134234.02元;
因此,该车全损时的保险赔偿金额是134234.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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