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检验、鉴定是什么?
交通事故的检验、鉴定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的一种调查手段。
一、交警部门什么时候做检验、鉴定?
对于交通事故,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对于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二、检验、鉴定的期限是多长?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2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三、检验鉴定报告什么时候送达当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四、当事人能否自行委托作鉴定?
关于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此类鉴定涉及当事人民事损害赔偿的鉴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关于受害人伤情鉴定程序,的启动只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案部门决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个人擅自委托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备注:如有其他疑问,欢迎交通事故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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