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无证驾驶?
一、典型的无证驾驶情形
1、无驾驶证。
驾驶人无驾驶证情况包括:一是驾驶人身体、年龄等方面不符合驾驶条件或者驾驶技术达不到规定要求,未取得驾驶证,即驾驶人从未获得驾驶证;二是驾驶人未通过正常的学习、考核或者通过其他非法渠道获得驾驶证;三是驾驶人伪造、变造驾驶证;四是驾驶证被依法吊销。
2、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
准驾车型是指申领驾驶证人员经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部门在其驾驶证上签注,准予其驾驶机动车的类型。驾驶人需要驾驶某种类型的机动车,必须取得相应的准驾车型资格,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等同于无驾驶资格。
3、公安交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非有效驾驶的情况。
主要包括:
(1)持伪造居民身份证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的行为属于无证驾驶(公交管[2002]183号);
(2)驾驶证被依法吊扣、滞留或驾驶证正证被滞留期间继续驾车的行为,视为无证驾驶(公交管[2002]43号);
(3)外国人持国外驾驶证在中国境内驾车的行为视为无证驾驶(公交管[1999]175号);
(4)不符合法定条件领取的驾驶证认定为无效行政许可,视为无效驾驶证并予以注销(公交管[1999]254号);
(5)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公安部令91号,注意:驾驶证已过有效期必须符合已过有效期一年以上,才能被视为无证驾驶!);
(6)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民用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以及大型货车的行为(公安部令91号);
(7)驾驶人在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期间驾驶车辆的行为(公交管[1998]123号);
(8)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以及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国务院令405号);
(9)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交管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国务院令405号);
(10)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车辆的(公交管[1997]152号);
(11)未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为无效驾驶证(公安部令91号)。等
广州保险理赔律师认为,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表述涵盖了“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形。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将“未取得驾驶资格”和“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予以分别表述,就该条文表述的理解问题,最高院民一庭指出:“有意见提出,‘未取得驾驶资格’不能涵盖所有无驾驶资格的情况,‘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证‘暂扣期间’、‘吊销后’、‘扣留期间’、‘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准驾不符’、‘计分满12分’、‘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持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机动车’、‘持境外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等情况,均应属于驾驶人无驾驶资格的情况,因此无证驾驶包括上述三点所罗列的情形。
二、关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有关“无证驾驶”的规定
1、商业三责险条款摘要
(1)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中保协条款[2007]1号)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 2007年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七项:“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2)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B款)(中保协条款[2007]2号)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 2007年
《第一章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证审验未合格、依法应当进行体检的未按期体检或体检不合格、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九)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十)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3)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C款)(中保协条款[2007]3号)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 2007年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三项:“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三)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2、商业三责险条款对比解读
编号 | 按“无证驾驶”论的免责情形 | A款 | B款 | C款 | 交强险 | 法条依据 |
1 | 无驾驶证 | √ | √ | √ | √ | 《道交法》第19条 |
2 | 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 √ | √ | √ | 公安部令第91号 | |
第35、42条 | ||||||
3 | 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 | √ | √ | √ | √ | 《道交法》第19条/保监厅函[2007]327号 |
4 |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 √ | √ | √ | 《道交法实施条例》 | |
第22条 | ||||||
5 | 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 √ | √ | √ | 《道交法实施条例》 | |
第22条 | ||||||
6 | 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 √ | √ | 《道交法实施条例》 | ||
第22条 | ||||||
7 | 驾驶证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 | √ | √ | 《道交法》第23条 | ||
8 | 驾驶人未按期体检或体检不合格 | √ | 公安部令第91号 | |||
第35、42条 | ||||||
9 | 驾驶证被暂扣、扣留、吊销、注销期间驾驶机动车 | √ | √ | √ | √ | 《道交法实施条例》 |
第28条 | ||||||
10 | 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 | √ | 值得探讨 | 《道交法实施条例》 | ||
第28条 | ||||||
11 | 驾驶证记分达到12分期间驾驶机动车 | √ | 值得探讨 | 《道交法实施条例》 | ||
第25条 | ||||||
12 | 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期间驾驶机动车 | √ | 《道交法实施条例》 | |||
第20条 | ||||||
13 | 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 √ | √ | √ | ||
14 | 驾驶出租车无运管部门许可证书 | √ | ||||
15 |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 | √ | √ | √ | √ | 详见道交法及其实施条例 |
16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 | √ | √ | 公交管[2002]183号/公交管[2002]43号/公交管[1999]175号/公交管[1999]254号/公交管[1998]123号/公交管[1997]152号 |
三、“无证驾驶”相关法律法规
1.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言外之意,实际驾驶车辆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属于“无证驾驶”。
2.2007年11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到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327号):“在实务中,‘未取得驾驶资格’包括驾驶人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形。根据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使用的相关规定,驾驶人需要驾驶某种类型的机动车,须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准驾车型资格,因此,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应认定为‘未取得驾驶资格’。”
3.2005年12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国法秘函【2005】436号)答复:“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该规范性文件明确指出: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性质上属于“无证驾驶”。
4.2003年1月28日,公安部《关于持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公交管【2003】17号):“对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的,应视为无证驾驶。”
5.2002年12月11日,公安部《关于对持伪造居民身份证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公交管【2002】183号):“当事人申请驾驶证时应当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提供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采用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提供伪造身份证等欺骗手段冒领的驾驶证,应当认定为无效驾驶证,持此类冒领的驾驶证驾驶车辆的行为属于无证驾驶。”该文明确:驾驶人未通过正常的学习、考核或者通过其他非法渠道获得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
6.1991年2月27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持B类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是否属于无证驾车问题的答复》(公交管办【1991】3号):“根据《机动车驾驶证证件标准》的规定,持B类驾驶证只能驾驶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大型拖拉机、四轮农用运输车、小型拖拉机和轮式自行专用机械,不能驾驶其他机动车辆。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可视为无证驾车。”
备注:本文摘自机动车保险网络空间CIIS,欢迎交通事故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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