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勇健在2013年全国高级法院民一庭庭长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交通事故部分)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4年8月9日1 字数 1377阅读4分35秒阅读模式

在全国高级法院民一庭庭长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勇健

2013年4月12日

 在2013年全国高级法院民一庭庭长座谈会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勇健庭长发表了总结讲话,广州保险理赔律师张庭长在会议中就民事审判工作中需注意的几个具体问题中关于交通事故部分的整理总结如下: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交强险赔偿的分项限额问题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在交强险赔偿问题上,现在还有一部分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突破了交强险条例的分项限额,在审理交通事故纠纷时,只要不超出总的限额即12.2万,都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付,没有把分项的限额予以区分。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认为,交强险条例明确规定了分项限额,我们应当严格遵守。理由是:一、行政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交强险条例明确规定了分项限额制度,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民事案件时当然应该依法处理,这是最基本的理由;二、分析法律规定的分项限额是否合理,需要对全国范围内的道路交通状况作出评估,需要对交通事故率作出统计,需要对赔偿范围变化对费率水平的影响进行计算,需要就费率水平的变化与民众的接受程度进行预测。应当看到,交强险条例是基于整体的、全面的、多种因素综合考量作出的规定,而这些考量、预测、评判恰恰是人民法院力不能及的。显然,在分项限额的问题上,涉及到如此深入的专业问题和政策把握问题,由立法机构或行政机关作出判断更加妥当。《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强险制度的细化规定授权给行政机关,也正是此种判。断的当然结果;三、我们还应当认识到,司法解决问题的范围是有限的。分项限额不仅仅涉及到       受害人的损失填补,还间接涉及到交强险的费率水平等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在处理个案中,我们有时会觉得分项限额不尽合理,希望能为受害人多争取一份救济,让保险公司承担更多的保险责任。

当然,在个案中,注重考虑个体利益平衡有合理的一面。但不能因为绝对追求个案的利益平衡,而伤害到整个社会秩序。应当认识到,我国交强险的费率是法定的,保险公司没有定价权,保险公司必须按照法定的费率水平接受投保人的投保,根据保监会提供的数据,目前交强险的运营整体上处于亏损状态,这意味着,交强险的赔偿负担过重,保险公司就会产生提高保费的冲动。交强险的顺利运转不可能不考虑保险人的利益。如果保险公司所称的负担过重问题以及提高保费的利益诉求获得立法部门认可,结果就是交强险费率全面提高,全社会的整体投保负担增加,这涉及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权衡问题。因此,打通分项限额,社会效果未必好。同时,由人民法院作出类似的决策,其正当性理由也不够充分。由于分项限额涉及到交强险的基本制度、涉及到费率水平甚至涉及到金融安全,2011年国务院对此问题曾专门开会研究,并在会议上专门提到我们一些法院不遵守分项限额的问题,对这个问题我们要高度重视。

法院的任务是适用法律,而不是评价法律或修改法律。当然,目前分项限额问题在立法上是否有调整的必要,我们通过案例一直在研究,有关的部门和立法机关也在研究。从西方立法例来看,他们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规定上的调整也比较多,有些分项限额的调整幅度很大,甚至有些国家的交强险赔偿范围全部是人身损害,没有财产损害。外国有益的经验我们要注重吸收,在立法层面对交强险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这是我们力求推动的。但是在交强险条例没有修改前,还是要按照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处理案件。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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