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有关问题的批复(保监办复【2003】151号)

交通事故律师 2014年8月4日评论字数 310阅读1分2秒阅读模式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有关问题的批复

保监办复【2003】151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条第一款有关解释的请示》(太保产[2003]6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监发[2000]16号)明确规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标的是在使用过程中的机动车辆。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保监发[2000]102号),使用保险车辆过程是指保险车辆作为一种工具被使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和停放。因此,在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后,作为货物被运输的机动车辆不符合我会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所规定的保险标的。

此复

2003年8月22日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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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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