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B2、E牌是否进行体检不影响驾驶小轿车资格,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不能免责

交通事故律师 2014年7月30日评论字数 1524阅读5分4秒阅读模式

保险理赔案例:持B2、E牌是否进行体检不影响驾驶小轿车资格,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不能免责

 

裁判要旨

原告提供的鉴定报告是经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作出的,原告也已实际支付了维修费,被告天平保险公司提交的公估报告以及申请重新鉴定的意见不予支持,虽然驾驶人持B2、E牌,但是否进行体检不影响其驾驶小轿车资格,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不能免责。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8日17时0分,蔡进群驾驶粤J70926号轿车自广州往开平方向行驶至佛开高速26KM处时,因跟车过近致使与由颜京华驾驶的粤JQX793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蔡进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颜京华驾驶的粤JQX793号轿车的登记车主是原告本人,该车经江门市南方价格鉴证有限公司定损为39770.原告实际支付车辆维修费39770元,鉴定费1980元。

被告蔡进群(准驾车型B2、E)驾驶的粤J70926号轿车的登记车主是被告赵先锋;被告蔡进群、赵先锋是同事关系,因赵先锋太累,故事发时由被告蔡进群驾驶车辆。该车在被告天平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中有责任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及不计免赔的限额为2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其中商业第三者险保险条例约定: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驾驶人未按规定审验驾驶证或依法应当进行体检而未按期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天平保险公司、蔡进群、赵先锋连带赔偿原告损失417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保险公司应于本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道路交通事故损失2000元予原告颜京华。二、被告蔡进群应于本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道路交通事故损失39750元予原告颜京华。三、被告保险公司在不计免赔的赔偿限额为2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确定之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理由

公安交警部门对本案交通事故所作的认定准确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案是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被告蔡进群作为粤J70926号轿车的肇事司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粤J70926号轿车已向被告天平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故原告的损失先由被告天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作出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蔡进群承担10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天平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天平保险公司以被告蔡进群未提供体检报告为由主张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免责,但事故发生时被告蔡进群驾驶的是小轿车,是否进行体检不影响被告蔡进群驾驶小轿车的资格,本院对被告天平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因无证据证明粤J70926号轿车的车主即被告赵先锋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其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本院核定原告的损失包括:车辆维修费39770元,鉴定费1980元(鉴定费是原告为确定其损失程度而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应纳入原告的损失范围),合共41750元。该损失属交强险的的财产损失赔偿项,先由被告天平保险公司在该项赔偿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2000元,超出部分39750元由被告蔡进群负责赔偿,被告天平保险公司在不计免赔的赔偿限额为2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备注:本案系广州保险理赔律师根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决编辑而成,转载请署名。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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