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范围的批复(粤高法民一复字[2005]11号)

交通事故律师 2014年7月27日评论字数 405阅读1分21秒阅读模式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范围的批复

(粤高法民一复字【2005】11号)

2005年11月4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来的《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公司与朱伯获、郭带娣、罗景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多数意见,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不包括保险车辆本车上的乘客。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的规定和保险行业惯例及保险理论的通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保险车辆上人员以外,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第三人。保险车辆上的乘客不属于本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其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可由本车车上乘客责任险和对方机动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予以保护。

此复

2005年11月4日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4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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