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者可以自行委托做伤残鉴定吗?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4年7月18日2字数 778阅读2分35秒阅读模式

交通事故伤者可以自行委托做伤残鉴定吗?

在以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主要由交警部门委托公安机关的法医中心做伤残评定,当事人据此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后来在2005年10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等鉴定的范围仅限于侦查工作需要,不得对外开展鉴定活动。因此,对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不再需要等待交警去委托,在现今交警很多情况下都不会再帮伤者做鉴定。

所以,一般是在诉讼前找一个合适时间,由当事人自己委托或者委托律师进行;如果案件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可以申请法院委托伤残鉴定,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指定或者摇珠确定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鉴定。因此,交通事故伤者委托鉴定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自行委托,即在起诉之前自己或通过律师委托鉴定机构,二是法院委托,即在起诉之后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

一般来说,在广州地区法院,在诉前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庭审过程中即使对方否认,也很难推翻鉴定结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也就是说,如果对方不认可伤者单方委托的伤残评定书,并不是只要对方口头提出要重新鉴定,法院就会准许重新鉴定,对方必须提供证据证明鉴定存在违法情形,而事实上对方很难提供这样的证据,在这种情形之下,法院就不会准许他的重新鉴定的申请了。所以就没有必要等到法院立案之后再委托鉴定,我们建议当事人在诉前自行委托鉴定,以便选择最有利的鉴定机构。

总之,广州交通事故律师网建议伤者尽量选择自行委托,积极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在诉前就自行委托,提前做好鉴定,不仅有利于诉讼请求的确定,也可以避免伤情恢复而评不上伤残等级。

 


 

 

备注:如伤者本人不方便自行鉴定,请委托本站保险索赔律师为您办理。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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