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出院之后什么时候做伤残鉴定?
由于受害人遭受的损伤程度不同、身体素质差异、年龄大小不同、配合治疗情况有异,导致受害人恢复情况有好有坏、住院时间有长有短。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为准。
一、治疗终结和鉴定时机的确定
那什么时候才是治疗终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2.7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也就是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3.2评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按照广州交通事故律师网的鉴定时机的实践经验,受害人申请伤残鉴定的,一般来说,涉及骨折的,一般以事故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可做鉴定,病情严重的或需要做二次手术的,一般需要病情相对稳定或做完二次手术后申请伤残鉴定,在广州地区,即使存在内固定,在还没拆除内固定手术时,所作出的鉴定也是得到法院认可的;涉及颅脑损伤的,一般在事故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可做鉴定。
二、伤残鉴定材料的确定
当事人做伤残鉴定应当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学生证、军官证、士兵证或驾驶证也可)、诊断证明书、加盖院章的病历复印件和当事人原始的和最近的片子(如X光片、CT片)。
如果司法鉴定机构认为不构成伤残或不构成较高等级的残疾的,可以考虑另行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代理人不应轻易放弃、“吊死在一棵歪脖树上”。
代理人必须充分重视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性,鉴定结论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其公正性、权威性、客观性和科学性不容质疑。
三、伤残鉴定的期限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年)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伤致残的,需要做伤残鉴定,如果不懂何时去做鉴定,怎么去做伤残鉴定,对相关伤残鉴定处理程序不了解的,可以在诉前就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伤残伤残。
四、伤残鉴定的收费标准
按照下表可知,伤残程度评定一般是700元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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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如有需要,请委托本站车祸索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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