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行人同等责任下的责任分担比例为四六分(非各自承担50%)

交通事故律师 2014年7月12日评论1字数 1119阅读3分43秒阅读模式

机动车与行人同等责任下的责任分担比例

 (2014)穗云法民一初字第258号

裁判要旨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40%。一般情况下,行人承担40%,机动车承担60%。

基本案情

何某某等五原告共同诉称,2013年9月27日21时10分,被告谢某驾驶灯光性能不合格、超过载重质量的粤A×××××号轻型厢式货车沿广州市白云区石沙路由南往北行驶至东方明珠仓库对面路段时,遇原告亲属何某刚由西往东横过马路,涉案车辆与何某刚发生碰撞,造成何某刚受伤送至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10月3日死亡的交通事故。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对涉案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谢某负同等责任,何某刚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何某刚即被送往广州东方医院抢救,于2013年10月3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涉案车辆系被告某物流公司所有,被告某保险公司为该车承保了交强险。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直接的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物流公司按前述比例承担(原告各项损失的60%,原告自行承担40%)。

裁判理由

关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比例承担问题,双方并未提出意见。但法院认为“五原告与三被告均对交警部门作出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故本院依法采纳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根据该责任认定,被告谢某与何某刚均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但因何某刚为行人,故本院确认被告谢某应承担原告各项损失的60%,原告自行承担40%。因被告谢某为被告物流公司员工且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职务,故被告谢某所负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物流公司承担。被告保险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交强险承保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直接的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物流公司按前述比例承担。”

相关条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2004]34号)

19、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需要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减轻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20%;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40%;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60%;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80%。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90%。

 

备注:本案由广州交通事故律师网编辑整理提供,欢迎署名转载。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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