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而制作的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也是当事人就民事损害赔偿问题向法院提交的重要证据。与原来的概念《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相比,认定书的名称中删除了“责任”两字,变成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是由于事故认定中所指的责任,与民事赔偿中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刑事或者行政责任,不是一个概念,交通事故责任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删除了这两个字是为了避免混淆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两个概念,同时也更加明确了认定书的性质——属于证据的一种。认定书作为证据之一,这种性质决定了该认定书不具有行政可诉性,对认定书的结论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也决定了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该和其他证据一样进行审查,如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该认定书时,法院无需经过重新认定即可不予采信,因此认定书又不同于鉴定结论。
由于认定书的不是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其性质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属于诉讼法中的公文书证,证明力要高于其他书证,因此这份认定书非常关键,一旦作出,在以后诉讼过程中基本上不会被推翻,即使自行委托鉴定作出如碰撞痕迹鉴定等的结论也难以推翻。如果不认同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通常只用两种途径,一种是三日内申请复核,一种是在诉讼中举证由法院来确定事故责任。由上述可知,一般通过复核推翻认定书,不建议在诉讼中提交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
综上,可知,认定书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属于诉讼法中的公文书证,更有效的救济途径是提起复核申请,争取提前做正确的责任认定,避免在诉讼过程中增加己方的举证责任。
参考案例:最高院公报案例: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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