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怎么区分?
根据《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一文,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必须有一方为机动车或非机动车,或者双方都是机动车,因此我们需要划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界限,只有是存在机动车参与事故发生的情况下,才能确定是道路交通事故,从而根据机动车交强险条款、道交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依据进行索赔。
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轨道内运行的火车、城市轨道列车、地铁列车等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中的车辆范围。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三和第四款(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本条例所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 再根据2008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安部《GA 802—2008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第2条2.1:“机动车——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摩托车、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和特型机动车。”
上述法律法规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均做了定义,但更严格的定义是有关国家标准,有关标准对机动车、电动车都做了相关的技术标准界定,可以作为区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依据。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机动车通常包括各种汽车、无轨电车、电瓶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轮式拖拉机车组、手扶拖拉机车组、手扶拖拉机变形运输机以及被牵引的半挂车和全挂车等。
根据《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 km/h的两轮车辆或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400kg的三轮车辆以及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小于等于50 km/h的两轮车辆及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的三轮车辆。
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electricbicycle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由此,可以推定,一般来说,最高车速应大于20k m/h和整车质量(重量)大于40k g,系属于机动车,最高车速不大于20k m/h和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k g的系非机动车。
在该类型的诉讼中,通常保险公司以驾驶人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为由作出拒赔,而受害人则认为其所驾驶的是非机动车,司法实践做法是,保险公司举证提供该款车型的说明书,对照机动车国家标准看是否符合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如果符合,则申请司法鉴定,如果鉴定结论认为符合机动车性能,当然是机动车,否则是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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