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提供的王某某诉赖文峰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状仅仅适用于人伤车辆损失的情形,不同的案情有不同的细节处理,请不要一味套用,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王某某 ,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酉阳县XX镇华山村58组。 电话:13925324251
被告:赖文峰(司机兼车主),男,1989年03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开平市XX镇龙冈广分村10巷16号。电话:13796422340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XX路89号二楼。
负责人:刘家辉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XX号首层3621号。
负责人:叶查明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110000元;
二、判令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128580.12元,被告赖文峰对此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两项包括:医疗费26683.2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2000元 ,护理费8480元,误工费10818.97元,鉴定费840元,残疾赔偿金120906.8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2571.58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等并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医疗费6000元) 诉讼金额共计:238580.12元
三、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判令由被告迳付给原告)。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1月12日19时37分,在广州市白云区106国道龙兴路路口,赖文峰驾驶粤RA9045号轻型自卸货车由北往东行驶,王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西往东行驶,由于疏忽安全驾驶,造成赖文峰驾驶的车辆右侧部位与王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导致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3年11月17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作出被告赖文峰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原告赖文峰受伤后被送往广州东仁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并腓总神经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治疗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出院,出院后仍需注意休息,加强营养,不适随诊。2014年5月6日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左胫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左腓骨小头骨折并腓总神经损伤致左下肢功能部分丧失的伤残程度为IX(玖)级,并支付了鉴定费840元。
被告赖文峰驾驶粤RA9045号轻型自卸货车的车主是其本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为该辆车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为该辆车承保50万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分别自2013年10月21日零时起至2014年10月20日二十四时止、2013年11月2日零时起至2014年11月1日二十四时止。
事发至今,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对于其他损失也暂未赔偿。为了持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具状于贵院,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零一四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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