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一:陈明
住 址:湖南省桂东县增口乡金兰村雷打石组120号
身份证号:432365196901031318
上诉人二:王福雄
住 址:湖南省过冬县增口乡金兰村小米组61号
身份证号:432829196002131342
上诉人三:胡丽丽
住 址:湖南省过冬县增口乡金兰村雷打石组61号
身份证号:43106319820228132
上诉人四:陈小宇
住 址:湖南省过冬县增口乡金兰村雷打石组61号
身份证号:431027200508630010
被上诉人一:刘洪
地 址:广东省东莞市棠下镇诸佛岭新村7巷2号
被上诉人二:东莞威武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武公司)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棠下镇诸佛岭佛岭236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曾美香
被上诉人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太路南城段13号糖酒大厦
负责人:李培义
上诉请求:
1、(2013)东三法民三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2、判决被上诉人刘洪与被上诉人东莞威武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3)东三法民三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此特提起上诉,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法院简单的认定被上诉人刘洪对车辆没有任何收益、没有支配权、对本案没有过错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刘国洪作为被上诉人威武公司的员工同意以其名义将正崧公司的车辆登记在其名下,表面看来,刘洪确实对该车不享有任何直接收益,也没有支配权。但实质上,刘洪却因此享受到一定的利益。虽然被上诉人提交的承诺书中这种受益并未体现。但这种收益却确实存在,其可能体现了直接的经济利益,也可能体现为其作为员工在公司所有的地位等,同时不排除其享有工资方面的经济待遇。此外,作为车辆登记权人,车辆的过户、年审等都需要刘国洪协助办理,不能说其没有支配权。此外,根据交通事故认定,肇事车辆存在安全性能问题,这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刘洪作为登记车主,因此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原审法院认为刘洪不存在过错亦明显有误。
因此,原审法院以刘洪对车辆不享有任何收益、没有支配权为由,认定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二、原审法院以被上诉人提交的确认承诺书为证,认定刘洪对本案不承担赔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刘洪向原审法院提交的确认承诺书,明确了车辆发生的任何事故,威武公司承担一切赔偿责任,威武公司也对该承诺书予以确认。但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规定,该确认承诺书为刘洪和威武公司之间达成的意思表示,虽然真实、合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该承诺书只具有内部效力,并不能因此免除刘洪对上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当然刘洪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基于承诺收的规定向威武公司要求支付其所作出的赔偿。刘洪和威武公司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实践中常见的车辆挂靠关系,因此刘洪应像挂靠关系中的被挂靠者一样与威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刘洪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上诉人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恳请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〇一四年 月 日
备注:本案由广州交通事故律师网的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团队经办,为保护委托人的隐私,当事人的个人信息、财产信息、案件情况等均做了特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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