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协议---谢玉蓝诉中国平安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交通事故律师 2014年5月18日评论字数 477阅读1分35秒阅读模式

谢玉蓝诉中国平安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调解协议书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

原告:谢玉兰,女,汉族,生于1956年8月18日,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民顺街三巷6号,身份证:440360195608181782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林瑞律师

原告谢玉兰与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2012)中一法民五初字第1097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一致调解协议: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粤TW1352号车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谢玉兰维修费600元(大写陆佰元正),此款于2012年8月10日前给付。

二、原告谢玉兰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以上款项赔偿完毕后,各方因本次事故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终结,各方均不得就本次事故向其他任何一方主张任何权利义务。

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持一份,法院保留一份制作调解书,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原告:                  被告:

二0一二年七月十四日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4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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