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明诉黄某超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责任纠纷案的
具体赔偿项目、数额及依据
一、医疗费:1781.64元
证据:广州东方医院医疗费发票3张共计269.9元,住院费用汇总清单1份;南昌市洪都中医院门诊发票4张共计1139.6元;司机黄某超医疗费发票3372.14元。医疗费共计4781.64元,其中司机黄某超已支付3000元,原告自付1781.64元。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
住院7天:2013.10.24-2013.10.31《出院记录》
7天×50元/天=350元
三、营养费:500元
原告受伤严重且被评为拾级伤残。
四、护理费:560元
护理时间:住院7天 护理标准:80元/天
7天×80元/天=560元
五、误工费:5853.99元
误工时间62天:2013.10.24事发住院-2013.12.25评残前一天
【根据公安部关于《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9.5.1骨盆稳定性骨折误工时间120日】。
收入标准:2013年广东省道路运输业平均收入34463元/年。
34463元/年÷365天×62天=5853.99元
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工作工资证明、营业执照。
六、伤残鉴定费:840元 发票1张
七、残疾赔偿金:60453.42元
30226.71元/年×20年×10%=60453.42元(2013年标准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30226.71元/年计算)
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拾级伤残);户口薄(城镇居民)。
八、被抚养人生活费:101063.54元
父亲:蔡xx,1952年7月28日出生,抚养19年;
22396.35元/年×19/年×10%=42553.07元
母亲:吁xx,1957年02月04日出生,抚养20年;
22396.35元/年×20/年×10%=44792.7元
女儿:蔡xx,2000年7月2日出生,抚养4年7个月(55个月);
22396.35元/年÷12/月×55个月×10%÷2=5132.5元
儿子:蔡xx,2003年8月26日出生,抚养7年8个月(55个月);
22396.35元/年÷12/月×92个月×10%÷2=8585.27元
(2013年标准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2396.35元/年计算)
证据:被抚养人关系证明、户口薄。
九、交通费:800元
1、原告家属在原告住院期间进行护理所花费必要交通费;
2、原告出院及伤残鉴定时所花费的必要交通费。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
原告受伤严重,且被评为拾级伤残;被告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以上共计:180202.59元
保险公司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1781.64元
医疗费用限额:1781.64元(包括:医疗费4781.64元-司机已支付的
3000元)
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营养费500元 ,护理费560元,误工费5853.99元,伤残鉴定费840元,残疾赔偿金60453.4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1063.54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等)
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47894.67元。
(180202.59元-保险公司交强险需赔偿111781.64元)×70%(承担主要责任)=47894.67元
诉讼金额共计:111781.64元+47894.67元=159676.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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