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蔡明 ,男,1968年01月0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某xxx农业桃源自然村东区50号。 电话:13923654251
被告:黄某超(司机),男,1974年06月0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XX镇八店村油草塘2号。 电话:13136271598、13565898841
被告:广州玛莱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车主)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5、16、17、27、28楼
负责人:吕成道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781.64元,伤残赔偿110000元;
二、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47894.67元,被告黄某超、广州玛莱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对此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两项包括:医疗费1781.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营养费500元 ,护理费560元,误工费5853.99元,伤残鉴定费840元,残疾赔偿金60453.4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1063.54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等并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医疗费3000元)诉讼金额共计:159676.31元
三、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判令由被告迳付给原告)。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0月23日14时10分,在广州市北二环广清入口,黄某超驾驶粤AF6985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往南行驶,无名氏驾驶摩托车搭乘蔡明由北往南行驶,因黄近超忽视安全驾驶,造成黄某超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车头部位与无名氏驾驶的摩托车车头部位发生相撞,导致蔡明受伤的交通事故。2013年10月28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作出被告黄某超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无名氏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蔡明无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原告蔡明受伤后被送往广州东方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髋臼骨折、右膝皮肤软组织裂伤术后”,经治疗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出院,出院后仍需继续治疗,不适随诊,出院后原告又陆续前往南昌市洪都中医院进行门诊治疗。2013年12月26日经广东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蔡明因车祸致右髋臼骨折和右膝皮肤软组织裂伤,现遗留右髋臼骨折愈后,鉴定为道路交通事故拾级伤残,并支付了鉴定费840元。
被告黄某超驾驶粤AF6985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车主是广州玛莱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为该辆车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50万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自2012年11月18日零时起至2013年11月17日二十四时止。
事发至今,被告黄某超仅支付了3000元医疗费用,对于其他损失暂未赔偿。为了持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具状于贵院,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零一四年 月 日
备注:本案由广州交通事故律师网的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团队经办,为保护委托人的隐私,当事人的个人信息、财产信息、案件情况等均做了特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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