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司某某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
证据清单
编号 | 证据名称 | 证明内容 | 页数 | 备注 |
1 |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河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 2008年2月12日被告一与原告乘坐的出租车于广州市中山大道华师桥面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被告一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 1 | 复印件 |
2 | 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万和颈椎病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附属第一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广州市越秀区正骨医院出具的病历材料 | 原告因本次的交通事故而在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万和颈椎病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附属第一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广州市越秀区正骨医院接受治疗,住院21天 | 40 | 复印件 |
3 | 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万和颈椎病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附属第一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广州市越秀区正骨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单据41张 | 原告支出医疗费6041.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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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交通费票据18张 | 原告支出交通费812元 | 7 | 复印件 |
5 | 北京力迈学校出具的原告收入证明及教职工工资表发放表 | 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无法上班,误工费损失44601.03元 | 3 | 复印件 |
6 | 广东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 原告因交通事故致伤,鉴定为拾级伤残 | 8 | 复印件 |
7 | 广东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费发票及广州市越秀区安华彩摄影冲印部出具的验伤照相费发票 | 原告支出伤残鉴定费、验伤照相费共计825元 | 3 | |
8 | 原告与被告一的通话记录 | 原告从事故发生到2009年8月16日,不断就该案的解决方法及赔偿数额与被告一进行协商沟通,诉讼时效中断 | 复印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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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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