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提供的陈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仅仅适用于车辆损失的情形,不包括存在人伤的情形,不同的案情有不同的细节处理,请不要一味套用,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某,女,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xxx路墙新路段西八街xx号。身份证:440xx419xx12xx2967、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中303号,电话:95518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车辆损失费132973元。
2、判令被告在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及机动车商业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3年09月09日15时00分,徐某驾驶粤DZW564号轿车行驶于G107国道新好景路段,因操作不慎,与唐某驾驶的粤TPD652号轻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由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处理,并出具编号为4401832013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某无责。
经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粤DZW989号小型客车的损失进行鉴定,经鉴定,粤DZW564号小型轿车的损失共为131673元;粤TPD652号轻型货车的车辆损失为1300元,且被告认可此价格,已由原告支付与粤TPD652号轻型货车的车主,故原告的总损失为132973元。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和机动车商业险保险合同,车辆损失保险限额为45万元,被告却违反合同义务不支付原告保险金。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某
2014年 X月14日
备注:本案由广州交通事故律师网的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团队经办,为保护委托人的隐私,当事人的个人信息、财产信息、案件情况等均做了特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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