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经典案例4.5吨以下厢式货车无需登记为营运,从事快递运输系该车正常用途,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宗某平等与刘某虎、黄某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非营运轻型货车用于快递运输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判断 案件索引 一审: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 05月08日1 危险程度增加 阅读全文
财产保险案例“非营业个人”车辆出租给他人,并允许承租人向不特定用户转租的,属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可以拒赔 郑某琦诉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将约定用途为“非营业个人”的被保险车辆出租给他人,“非营业个人”车辆出租给他人,并允许承租人向不特定用户转租的,属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05月21日评论危险程度增加 阅读全文
财产保险案例将非营运车辆用于从事“滴滴”营运活动,保险公司无需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黄某博与刘某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本案中,免责条款是否产生法律效力,应当满足实体和形式两方面的条件。在实体要件上,涉案车... 04月13日评论危险程度增加 营运性质 阅读全文
裁判观点最高法解读保险法解释四系列2:如何认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为使法律人准确理解解释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组织编写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法信码“最高法解读保险法解释四系列②”,关于第四条的理解与适用内... 08月15日评论危险程度增加 阅读全文